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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12:00:48 浏览次数:191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推 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实现毕 业生的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 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 号)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指我院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我院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创业方针、政策及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 则,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 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坚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院人才培养的整体战略中,充分挖掘就业工作本身的育人功能,积极以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推动 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毕业生的情况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公开推荐,平等竞争,对贫困生 就业进行重点帮扶,切实提高毕业生的毕业去向落实率和就业质量。

       第七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领导主抓、就业部门统筹、二级学院落实、全员参与”的校院两级工作管理模式,实施两级党政“一把手”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毕业生就 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院 领导任副组长,实习就业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党政 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实习就业处负 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市场 需求,确定学院就业工作的具体原则和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 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批学院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三)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将毕业生就业 机构设臵、人员编制、经费投入、场地设备等落实到位;

(四)负责协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关系;协调解决开拓就业市场中遇到的问题;

(五)建立就业评估和奖惩机制,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年度就业工 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 学院成立就业指导与服务专门机构,全面组织落实学院 的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建立学院就业工作相关制度;

(二)负责学院年度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就业工作的总结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对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进 行统筹安排、指导和审核;

(四)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积极、主动、务实的方法 和措施,建立稳定的用人基地;

(五)负责就业政策、招聘信息、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收集,并及 时向毕业生发布信息。通过开展一些学生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有关就业、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指导毕业生参加校内外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接待和处理用人单位的来访和来函,总体 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七)不断开发就业网站、平台建设,完善其服务功能,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提供服务;

(八)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及时上报就业相关数据,以及办理各种就业手续等日常事务工作;

(九)审核各二级学院上交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接收函等就业状况证明材料,核算并定时通报分专业毕业去向落实率;

(十)负责规划统筹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和毕业生跟踪调查工 作;

(十一)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引导帮助毕业生进行创 业,管理学院大学生创业园;

(十二)积极落实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创新创业比赛、专业技 能大赛等有关政策,拓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促进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三)负责组织审核上报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申报工作

(十四)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学院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体部门,成立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原则上由该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担 任,成员由二级学院其他领导和毕业班辅导员、专业指导教师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本学院年度重点工作,有年度就业 工作计划,总结;

(二)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建立并实施本学院就业工作专项管理制度;

(三)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收集就业信息,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开展好实习实训、就业实习、实践教学活动;

(四)做好本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和鉴定工作,建立毕业生资源信息库,按时保量上报学校要求的各项就业数据;

(五)宣传并解读好学校、本学院收集的就业信息,组织好毕业 生参加各类双选会;

(六)规范办理就业手续,包括详细、真实地填写毕业生的推荐材料并审核,就业协议书、合同审核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七)注重对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以多种形式讲解、宣传就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创业咨询服务等,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八)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工作,建立台账,收集整理就业证明材料,确保就业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九)开展本学院各专业毕业生的市场需求情况和以此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专题研究,及时解决就业中的实际问题;

(十)定期开展本学院就业工作专()职人员就业相关业务培训;

(十一)协助处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各类特殊情况及遗留问题;

(十二)切实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完善招生、人才培养模式方案;

(十三)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比赛报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就业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自主择 业或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包括毕业生生源统计和毕业资格 审查、就业指导与咨询、政策宣传、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供需 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推荐、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去向信息登记审 核等阶段。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毕 业生要进行:

(一)毕业生生源地上报;

(二)《毕业生推荐表》填写与审核;

(三)签订就业协议;

(四)离校前使用全国登记系统进行毕业生(含结业生)去向信 息自主登记;

(五)离校时统一使用全国登记系统对毕业去向信息进行确认,包括毕业去向、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工作。

       第十三条 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公务员录用接收函、商调函或公示、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招收军士或文职人员协议书、基 层项目服务协议复印件、用人单位聘用证明或就业证明函、自主创业 与自由职业等相关证明。毕业生(含结业生)就业后需将就业证明材 料于毕业当年 6 月前送至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就业

(一)被评为“品学兼优毕业生”者;

(二)荣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奖学金获得者;

(三)学习成绩优良的家庭贫困毕业生。

第四章 档案转递和户口迁移

       第十五条 毕业生离校后到接收单位报到,需向户籍或档案接收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去向登记信息表或核验编号、核验二维码(在全国 登记系统下载),接收单位或相关部门以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表为依 据,接转毕业生的人事关系、档案、户口等。

       第十六条 档案转递衔接。具体为:

(一)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

(二)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 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

(三)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学校保留两年。

       第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去向通常为生源地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其中,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去向通常是生源地 的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去向通常是生源地的人社局、人才交流中心。

毕业生生源地为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毕业生生源地统计时,因毕业生自己填错或弄虚作假而导致无法报到或落户的,由毕业生自己负责。

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本人应立即向单位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 收到,立即向相关部门查询原因。

       第十八条 户口迁移衔接。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 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是毕业生在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材料,由国家或省就业 主管部门统一制式。

       第二十条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经学院就业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生效。就业协议书一式 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形式,分为网上签约和线下签约两种。

毕业生可使用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在网上签订就业协议,其中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处为非必须环节。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采用线下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具有自主用人权限的单位在“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处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即可,对“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不做 要求。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签订协议书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解约的,毕业生应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以解除协议,解约信息需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最终由学院审核通过即可完成解约。毕业生在解约后,可以再次网上签约或换发纸质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复印、伪造、涂改就业协议书的,该就业协议书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内容,包括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与政策分析、自我认知、职业认知、职业适应与发展、角色转换、择业方法技巧等,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教育需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需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 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毕 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基本 情况,该基本情况需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入毕业生档案。

第七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就业信息登记、核实制度。凡需录用应届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在学院就业管理部门或二级学院办理需求 信息登记手续,经过审核后方可向毕业生公布。学院就业管理部门有 责任通过及时有效的途径,向全校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不履行就业信息登记制度的招聘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学院毕业生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视情节予以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是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重要途径。就业供需洽谈活动由学院就业管理部门主办。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洽谈活动,毕业生在洽谈中要言语得体,讲究文明礼貌,讲究诚信;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毕业生,洽谈中应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岗位要求、基本 待遇等。

       第三十条 就业供需洽谈活动,需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节假日。

第八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旨在加强学院与毕业生、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学院教育教 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推进学院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由学院就业管理部门牵头,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学院就业管理部门负责设计调查问卷、制订实施方案、汇总各二级学院调查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并行成报告于每年 11 月份呈交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开展本学院的调查工作,包括调查问卷的派发、回收及统计,调查报告的撰写等,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完成走访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召开用人单位及毕业生座谈会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每届毕业生跟踪调查两次,毕业后和毕业半年后各调查一次。第一次调查覆盖率要达到毕业生人数的 50%以上,第二次调查覆盖率要达到毕业生人数的 40%以上。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跟踪调查包括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两个维度,调查采取统一调查和随机调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为:

(一)每年 6 月份在毕业生离校前,由各二级学院统一进行跟踪 调查宣传教育并发放问卷开展调查;

(二)每年在组织大型校园现场招聘会时,统一对用人单位发放 问卷进行“毕业生使用满意度情况”调查;

(三)利用校友回校座谈、做讲座、参加校庆、出席校友会活动 等契机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调查;

(四)利用各用人单位来学院举办校园宣讲、招聘会的时候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

(五)利用非毕业班学生实习的契机对所在实习点的历届毕业生进行调查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各二级学院可以结合自身需求聘请专业的第 三方调查机构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

第九章 就业评价与考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接受河北省教育厅每三年一轮开展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合格评价。

       第三十七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次学年 12 月份进行,考核上一学年。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 体考评各有毕业生任务的二级学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就业工作考评具体按照《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户籍关系和档 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并上报省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备案: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三)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无法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

       第四十二条 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手段伪造就业协议书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办法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给予追责。

       第四十三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 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11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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