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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实践教学环节 重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16:52:33 浏览次数:215次


为了加强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重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保证人才培 养质量,根据《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 订)》、《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河北地 质大学华信学院补考管理规定(修订)》和《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教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重修方式及要求

第一条学生所学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 没有补考环节,需办理重修。重修完成全部实践环节,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条实践性教学重修,要求同本专业下一年级参加该实践环节 的班级进行重修。由于教学计划的变更导致本专业不再开设本门实践 课程时,可以参加同类课程(学分相当、要求相近的实践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三条 若重修课程与正常实践课程时间有冲突,在征得实践课程 负责人同意、同时冲突时间不得超过正常实践课程的 1/3 时,重修课 程与正常实践课程可同时进行。重修实践课程需严格按照正常实践课 程要求完成课设、作业、实习报告册等相关环节;若重修课程时间与 正常实践课程冲突时间超过 1/3,则顺延至下一学年重新申请重修。


 

                             第二章  重修管理

第四条 参加重修实践课程的学生,每学期根据教务处通知,于期 初申请、填报所需重修课程(重修时间暂时未定的,按照实习就业处 统一通知的时间为准)。各学院负责复核重修报名信息,汇总后报实 习就业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重修申请,凡有错报、漏报、逾期的,将不再予以办理。

第五条重修成绩评定。重修成绩最终由重修实践课程负责人综合 学生考勤、平时成绩、实习报告册成绩后给出并录入学校成绩登录系 统。

第六条参加重修实践课程的学生不得无故不交作业、消极参与实 践课程,如遇此情况,实践负责人可视情况给予重修不合格。重修不 合格者需要顺延至下一学年重新申请重修相关手续,每位学生最多只 能有两次重修机会。

第七条已经办理重修手续而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重修实践课程 及考核的,需要在实践课程结束前到实习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修订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地 质大学华信学院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重修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如有其它文件与本规定冲突,执行本规定内容。

第九条本规定由实习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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