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做好宣传工作,规范网络宣传行为,为学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群工作部是学院网络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凡要通过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校园网络进行宣传工作的,须经党群工作部批准。
二、本规定中所列“网络宣传”是指在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校园网络上发布校内、外新闻、信息、文艺、影像作品;建立网站;开设主页、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等。
三、学院各单位网络主页的内容、栏目设置和其他网站的链接,新栏目的开设等均须报宣传部审核。
四、校外新闻、信息必须来源于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网站或各级新闻单位;境外新闻、信息必须来源于新华社、中国新闻社、并要注明新闻来源单位和日期。
五、校内新闻、信息上网发布前须报党群工作部审核,并征得当事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六、在校园网上登载新闻作品、文艺作品、音像作品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侵权。
七、在校园网上开展宣传活动、发布新闻、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稳定;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 法律、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党群工作部、保卫处、网络中心负有对网络宣传实施监控的责任,凡发现有违反法律、校规的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