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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16:20:43 浏览次数:416次

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1994年2月18日印发)

 

  共产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根据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情况,现将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见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

 

  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2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 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角。

 

  4 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三、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党组织汇交中央组织部(附该党员的简要情况),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四、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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