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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制度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02-01 16:24:37 浏览次数:250次

院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学院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与各部门及学院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学院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申诉人应依据事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申诉,如经查证表明申诉人有欺骗行为的,学院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 申诉范围应在人事处管理职能的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对职位、职级的调整有异议的;

    2、对绩效考评及奖惩有异议的;

    3、对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有异议的;

    4、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有异议的;

    5、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

    6、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申诉渠道及方式:

    1、学院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

    2、申诉人可以选择口头申诉或书面申诉,但是不论选择哪种方式均应填写人事处提供的《教职工申诉/答复表》(附件1)作为记录。建议申诉人采取书面申诉方式以便于申诉的处理。

    3、申诉人可选择下列任一对象作为申诉受理人进行申诉,如果申诉人系口头申诉的,申诉受理人应提供《教职工申诉/答复表》并做好记录,记录完成后应要求申诉人签字确 认:

    (1)申诉人所在的处(室)负责人;

    (2)人事处负责人;

    (3)申诉人的主管院领导。

    以上申诉受理人均可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解答,如果申诉人接受该答复即可终结申诉。如果申诉受理人无法对申诉作出解答,可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申诉人在等待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正常上班。

   第四条 申诉处理的程序(附件2):

    1、申诉人采取书面申诉方式的应在申诉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人事处领取《教职工申诉/答复表》并尽快填写完毕交给自己选择的申诉受理人;采取口头申诉方式的应在申诉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根据本制度选择一名申诉受理人并进行申诉。

    2、申诉受理人应在接收《教职工申诉/答复表》时或申诉人口述申诉事项后详细分析申诉事项是否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申诉范围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场告知申诉人终止申诉并在《教职工申诉/答复表》上注明。如果申诉事项符合要求,申诉受理人应立即告知申诉人自己能否对申诉事项作出解答,如果不能作出解答则应明确告知申诉人,并在《教职工申诉/答复表》上写明由申诉处理程序的后一级进行解答。

    3、在申诉人的处(室)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两个层面上,二者均可直接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的即可终结申诉;如果申诉人对二者的处理结果均不满意或申诉人直接向主管院领导提出申诉的,由教职工所在的处(室)负责人负责申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反馈等工作。

    4、任一申诉处理人员均应在10日内对申诉事项作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得出最终结论。如果申诉人对调查结论不满意的,可以在知道申诉结论之日起10日内提出再申诉,10日内不提出再申诉即表示申诉人接受该结论。再申诉应按照申诉处理程序,由作出调查结论的申诉处理人员的后一级受理。但是,当申诉到达申诉处理委员会并由其作出终结时,该申诉结论为最终结论,申诉人应无条件遵守。

    第五条 申诉答复

    申诉处理结果做成一式三份的《教职工申诉/答复表》,一份交申诉人保存,一份存申诉人个人档案,一份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保存。

    第六条 在整个申诉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保守秘密,如有泄密者,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有对申诉人打击报复者,将根据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条 申诉结论得出后,由人事处负责对结论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八条 制度实施

    1、本制度适用于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所有正式教职工、派遣人员、学院临时工(含短期合同工)。

    2、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院原教职工申诉处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1、《教职工申诉/答复表》

      2、《教职工申诉处理程序表》

 

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201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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