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教职工管理,建设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教职工队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荣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扬“爱华信、兴华信”的传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争创全国一流独立学院而不懈努力。
第二条 爱岗敬业。拥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艰苦奋斗,勤奋工作。积极探索适合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及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教书育人。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尊重教育规律,建立正确、和谐的师生关系。对学生严格要求,因材施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严谨治学。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刻苦钻研业务,勤奋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建设优良学风。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五条 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自觉实践《公民道德建设纲要》,自觉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形象。作风正派,严于律己,语言文明,衣着整洁,以自己的学识、智慧、人格和情操感染、教育学生。
第六条 团结协作。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服从学院大局,诚实守信,团结互助,尊重同志,师生之间平等相待,教学相长。努力营造一个敬业爱校、团结和谐、开拓创新的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 教职工聘任与管理
第七条 为积极探索学院新机制、新模式,全面推进学院内部体制改革,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八条 全员聘任制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明确职责、逐级聘任;公平竞争、择优聘任。
第九条 学院董事会聘任院长、副院长,院长聘任其他教职工。
第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聘约管理。教职工与学院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一年期、两年期两种。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分教师、管理、工勤三个系列聘任。教职工具体岗位按照学院岗位聘任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应聘我院的校本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的档案、人事关系保留在校本部,学院按月支付聘任人员的津贴。
第十三条 学院对社会聘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由学院委托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由学院按期向该中心交付所聘人员的各项保险、基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 教职工首次聘任,试用期为三个月,考核期为九个月;考核期满,根据教职工考核情况,结合所在部门及主管院长的书面意见,由学院确定教职工下一聘期的岗位、待遇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一)教职工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学院与其协商一致续签合同。
(二)经学院与教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与在校生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对其做转聘、待聘、解聘的处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
1、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工作的。
2、教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院与教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因教职工本人原因,不办理辞职手续而自行离职者,学院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续聘或解除合同后,教职工应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由于教职工自身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七)学院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补偿将按照《华信学院教职工离职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适当延聘(男教职工不超过65周岁、女教职工不超过60周岁,专家学者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见习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调整职级、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事假、病假、产假等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为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学院将定期举办各种教育培训,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等。
第三章 工作纪律和文明公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学院工作安排;服从领导,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例。对于机要、涉密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要增强安全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中毒”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如有意外事故发生,应保护现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的扩大,并及时通知学院领导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不得收受合作单位、业务单位、学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馈赠。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未经允许,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得私自携带贵重公物外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应认真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会议、学习、培训或集体活动等,因公外出或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或组织者请假;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因公外出时,应报请直接主管批准,并说明事由、地点及预定返回时间。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及非法组织,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参加“黄”、“赌”、“毒”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注意保持工作场所的卫生,上班前及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不在工作区就餐、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专心工作,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工作时间不得睡觉、打闹嬉戏、看电视、干私活、玩游戏、上网聊天等。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应模范遵守工作纪律,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成绩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给予嘉奖:
(一)教职工提出有助于学院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学院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者。
(二)对改进学院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有突出贡献,或者在学院的日常工作中,创造出优异成绩者。
(三)无私奉献、热心服务者;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年度考核优秀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学院、学生利益者;发现险情或隐患,及时处置或妥为防止损害、损失者。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维护学院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学生、教职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处置得当,减少损害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三十一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两种形式,并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惩处按照学院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应书面写明申诉人姓名、所在部门和申诉事由,具体程序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华信学院教职工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院另行规定。
河北地质大学华信学院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