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学校公章使用日益频繁,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工作程序,经院领导研究,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类师生工作证、学生证需加盖院章、钢印的,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人员名单,并在每页上加盖部门印章,经办公室监印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
二、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证书、学历证明需加盖院章、钢印的,应由有关职能部门提交人员名单,并在每页上加盖部门印章,经办公室监印人员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
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印章的,凭证书原件及教务部的相关证明办理。
四、校外人员因私需使用学校印章的,一般不予办理。若确需办理毕业证明、在职证明的,须由学校能够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批,并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
五、校内职工因私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批后予以办理。
六、工资调整、人事调动用章,先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后, 再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七、设备的购置、产权登记等,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八、人员出国、涉外活动用章,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九、以学校名义上报公文、信函、报表或进行的对外宣传,经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十、各类集体、个人的报奖及申报材料均需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主管院领导同意或提交校务会研究并通过后方可办理。
十一、科研项目申请表、申报材料及鉴定材料等需用章的,主管院领导签批后予以办理。
十二、凡需出具学校介绍信的,由出差人所在部门开具介绍信并经部门领导签批后,到办公室办理。凡以学校名义、多人集体外出需开具学校介绍信的,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办理。
十三、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各类合同(含意向书)、协议书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办理。
十四、以法人代表名义出具的委托书、授权书,经法人代表审核签批后方可办理。
十五、财产转移用章,经法人代表审核签批后方可办理。
十六、使用法人代表签名章的,经法人代表同意后方可办理。
十七、其它需使用学校印章的,经主管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批后方可办理。
十八、学校钢印限用于教师工作证、学生证及其它各类证书。
十九、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张上盖章。
二十、各行政部门、各系公章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十一、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